作者: 葉時孟醫師 ( Shih-Meng
Yeh, MD )
本篇主要討論身心殘障者生活補助的發給,由各縣市政府負責,基本的精神是濟弱扶傾所以有較多的規定和排富條款。
基本條件
以診所所在地高雄市為例,請領身心殘障者生活補助的基本條件是 (1)領有身心殘障者手冊或證明 (2) 設籍居住於本市 (3) 居住超過 183 天 (半年),對於透析 (洗腎) 患者來講一般皆符合條件沒問題。
另外未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且未重複接受其他政府補助或津貼 (如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福利津貼、原住民生活津貼等,即只能擇一,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和榮民就養金例外 ) ,如有病人政府已幫忙安置於安養中心,則就不能請領費用。
排富條款
身心殘障者生活補助是針對弱勢,因此有排富條款,若已是中低收入戶,則條件符合直接可申請,若非中低收入戶,則需符合:
(1) 家戶總收入平均(即家戶總收入/家戶人口) 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約 28000 ~ 30000 不等,104 年為 29967 )。
(2) 家戶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3) 家戶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公告現值為準)
例如腎友玉華家裏成員有先生和未成年小孩,目前主要經濟支柱為先生,每月薪資所得是6萬元,則家戶總收入平均即為 60000/3 = 20000,符合第一項條件
注意家戶人口定義
家戶人口定義包括 (1) 申請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 (2) 同戶籍其他共同生活直系血親 (祖父母、孫子等) (3)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